大纲所律师优秀案例分享——徐杰恒律师作为刑案辩护人取得不予起诉的良好效果
分类:公示公告 作者: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 来源: 发布时间:2019-01-31

大纲所徐杰恒律师

一、接待过程

Z某父亲于20188月来到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,该案事务所安排徐杰恒律师负责接待。根据Z某父亲述说,Z某在喝醉无意识的情况下踢破了W某车辆玻璃,现在羁押在看守所并被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予以批捕。

徐杰恒律师接待当事人

二、案件分析 

 

徐杰恒律师根据Z某父亲的口述进行分析,醉酒并不能免除Z某的罪行,Z某的行为可能涉及寻衅滋事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,寻衅滋事罪对毁坏财物的立案金额标准为2000元,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金额标准为5000元。现在车辆玻璃鉴定价格为2200元,如Z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,辩护律师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犯罪行为显著轻微,危害不大的意见,以争取不予起诉。如Z某的行为检察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名义提起公诉则不构成犯罪。Z某行为的具体定性需要阅卷后确定。

三、办案经过 

 

徐杰恒律师接受Z某父亲的委托后,到看守所会见了Z某,仔细地阅读了案卷并详解具体细节,明确Z某的行为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。徐律师据此制定了Z某积极认罪认罚、偿受害人W某的损失、争取检察院对Z某不予起诉的辩护方案。徐律师和受害人W某取得了联系,由Z某父亲代替Z某与W某达成了刑事和解,赔偿了W某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W某的谅解。徐杰恒律师将《刑事和解协议》及《谅解书》送到了检察院,并向检察院提出了对Z某不予起诉的辩护意见。

 

 

 

四、办案结果

    鉴于大纲所徐杰恒律师的不懈努力,检察院最终作出了《不起诉决定书》让Z某重新获得了人身自由,给了Z某改过自新的重大机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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